昆明市泸西商会章程
(2023年3月5日第二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昆明市泸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昆明的泸西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团结在昆明投资的泸西籍工商业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昆明和泸西两地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属地管理,双重指导”的组织原则,在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同时接受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会在机构、人员、职能、财产等方面与国家机关实行政会分开。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四)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六)宣传和表彰在民营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形象。
(七)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本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摊派;
(三)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设立地域性分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在昆明泸西籍工商企业,在昆明市经商办企业的泸西籍工商界人士、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人士,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知名人士、科技名流等,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着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入会、退会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且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四)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终止会籍。对自愿退会或作自动退会者,均须收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组成监事会;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成员(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辞职事项;审议并通过暂停理事会成员(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履行职务事项;提出补选缺额的理事会成员(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的意见,并报请本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的相关会议上予以确认。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本会党组织书记、常务副会长、 秘书长、 常务理事共同组成,任期为五年,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本会党组织书记、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是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组成人员。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本会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可参加或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会长参加。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党建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经理事会同意可在本会会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每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